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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刘缘与刘国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刘缘,刘国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34号原告:曹刘缘。委托代理人:冯王、陆彬彬,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刘缘与被告刘国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刘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刘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