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玲诉被告李金花健康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玲,李金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刘玉玲,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金花,女,成年人,汉族,无业。原告刘玉玲诉被告李金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5401.9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玉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玉玲负担。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