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徐商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曹伟平与江苏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平,江苏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商初字第0044号原告曹伟平。被告江苏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民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盛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平与被告江苏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伟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曹伟平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曹伟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袁应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