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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何某与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何某,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被告:练某,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决定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