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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其与被告陈某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燕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