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其与被告陈某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燕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