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富阳一石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富阳一石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10号,现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4号。法定代表人郑兆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阳一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大源镇亭山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蒋志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林权,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富阳一石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7782元,减半收取3891元,由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王 娟代理审判员 魏洪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