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刑初字第004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1938年5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3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2月22日由宁乡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2013年6月30日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依法中止审理。现决定恢复审理。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志勇、周兼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以相关部门没有解决其信访事项为由上访,在上访过程中将宁乡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宁乡县老粮仓镇人民政府财物故意毁坏。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5月7日上午,在宁乡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内被告人谭某某以接访领导没有解决其自认为有理的信访事项为由在信访局大门口闹事,用铝合金垃圾桶多次砸向大门和玻璃窗户,导致宁乡县信访局牌匾和玻璃窗户损坏。经鉴定,损坏财物价值1740元。2、2010年1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到宁乡县老粮仓镇人民政府去找镇长和党委书记时,因政府领导在县委开会不在家,被告人谭某某故意用拳头猛击办公室的门,导致两张办公室门被打烂。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为800元。3、2010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宁乡县老粮仓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找贺某某副镇长,因为没有找到贺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坐到办公室桌上,在镇政府工作人员蔡某某劝其离开时,被告人谭某某不但不听,还拿走办公室桌上的文件。在蔡某某前去要回文件时,被告人谭某某在办公室内大吵大闹,并抓起办公桌上的烟灰缸砸碎在地,接着又用手揪住蔡某某的上衣,出办公室后又用拳头打烂办公楼大厅的一块“老粮仓镇政府政务中心”的木牌匾。在老粮仓派出所民警到达后,才得以制止。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监控录像截图,关于谭某某上访问题的处理结论,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人贺某某、周某、谢某波、彭某强、王某、蔡某某、罗某华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辩称,其仅打烂宁乡县信访局一块窗户玻璃,没有打牌匾,没有打宁乡县老粮仓镇人民政府的牌匾、门和烟灰缸。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以相关部门没有解决其信访事项为由上访,在上访过程中将宁乡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宁乡县老粮仓镇人民政府财物故意毁坏。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5月7日上午,在宁乡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内被告人谭某某以接访领导没有解决其自认为有理的信访事项为由在信访局大门口闹事,用铝合金垃圾桶多次砸向大门和玻璃窗户,导致宁乡县信访局玻璃窗户及不锈钢垃圾桶损坏。经鉴定,损坏财物价值5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①证人罗某2012年5月7日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7日上访人谭某某扰乱信访局办公秩序,用垃圾桶的铁盖子砸玻璃门未烂,又去砸办公室窗户玻璃,将窗户玻璃打烂的事实。②证人肖某于2012年5月7日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5月7日上午11点左右到宁乡县信访局办事,其看到一个老头在闹事。当时来了几个警察,警察嘱咐那个老头不要再闹事,那老头也答应了。警察走了后,那老头用垃圾桶在砸接待大厅的玻璃未烂,那老头又用垃圾桶去砸办公室窗户玻璃,窗户玻璃被砸烂的事实。③证人罗某华2012年5月7日证言,证明谭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在县信访局闹事,用垃圾桶的铁盖子打烂了一块办公室窗户玻璃,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事实。④林某泉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8日上午其去看了宁乡县信访局接待室的一页窗户被人砸碎,其将其修复的事实。⑤出警说明,证明2012年5月7日11时许宁乡县玉潭镇派出所民警廖某义、龙某云接110指令,赶到宁乡县信访局接待室,看到信访局玻璃窗户被砸烂一块,牌匾被砸。经调查,系宁乡县老粮仓镇上访人谭某某所为的事实。⑥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2年5月7日上午11时许宁乡县信访局牌匾被砸,接待室沙发划破,金属垃圾桶被损毁且满地垃圾的事实。⑦视频,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在宁乡县信访局用垃圾桶砸大门及窗户玻璃的经过。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损坏的不锈钢垃圾桶1只300元,钢化玻璃窗280元的事实。⑨被告人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其用不锈钢垃圾桶将信访局办公室玻璃窗户砸烂了一块的事实,但笔录本人拒不签名。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笔全部事实。2、2010年1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到宁乡县老粮仓镇人民政府去找镇长和党委书记时,因政府领导在县委开会不在家,被告人谭某某故意用拳头猛击办公室的门,导致两张办公室门被打烂。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为8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审查核实证据予以证明:①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1月10日向宁乡县公安局老粮仓派出所报案称上访人谭某某用拳头将镇党委书记及镇长办公室门打烂且有目击证人曾某桥作证,还有主持退休总支扩大会的周某也知道这事,两张门价值约1000余元的事实。②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1月9日上午,在镇政府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离退休总支扩大会。上访人谭某某走进会议室看了一下并说“娘卖别的,各些领导没有一个在屋里啊”,谭某某冲出会议室,此时参加会议的曾某桥出门上厕所,看见谭某某用拳头将镇长办公室打了一拳,门被打了一个洞,谭某某又朝书记办公室门打了两拳,门被打了一个洞的事实。③证人曾某桥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其在宁乡县老粮仓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开会时,其去上厕所,上完厕所出来发现一个约70岁左右的老头用拳头往易书记办公室门上打了两拳,门被打了一个洞,然后就下楼了,其发现门被打烂后,其进会议室将这个情况告诉了主持会议的周某及喻某平部长。然后,周某、喻某平都出去看了,但打门的人已经离开的事实。④证人黄某明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份其喊来木工谢某波将办公楼易书记及彭某强镇长办公室的两张甲板门修复的过程,当时看到这两张门距离地面一米多高的中间位置都有一个饭碗大小的洞。当时对两张门的甲板进行了更换,听同事们讲是谭某某打烂的事实。⑤证人谢某波的证言,证明于2010年上半年到镇政府修复了镇长及书记办公室的两张门的事实。⑥证人彭某强的证言,证明其听同事汇报:谭某某于2010年1月9日到宁乡县老粮仓镇政府要求解决其信访问题,因没有找到领导,谭某某用拳头打烂其和镇党委书记的办公室门的事实。⑦情况说明及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宁乡县公安局民警喻跃龙、王国润接到报警电话后,到现场查看,看到镇长、书记办公室门处于关闭状态,门1.2米高处的中央被人砸了一个洞,经走访目击证人曾某桥、周某证实故意损毁财物的人为谭某某。⑧价格证明结论书,损坏宁乡县老粮仓镇办公楼木甲板门二张,价值800元的事实。⑨辨认笔录,在见证人黄永红的见证下,由曾某桥辨认出打烂门的人为谭某某的事实。⑩被告人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以不记得为由,未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且笔录未签名。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笔事实。3、2010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宁乡县老粮仓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找贺某某副镇长,因为没有找到贺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坐到办公室桌上,在镇政府工作人员蔡某某劝其离开时,被告人谭某某不但不听,还拿走办公室桌上的文件。在蔡某某前去要回文件时,被告人谭某某在办公室内大吵大闹,并抓起桌上的烟灰缸砸碎在地,接着又用手揪住蔡某某的上衣,出办公室后又用拳头打烂办公楼大厅的一块“老粮仓镇政府政务中心”的木牌匾。在老粮仓派出所民警到达后,才得以制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质证,并经审查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①证人肖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24日其在党政办打印文件,还有一个农办主任蔡某某和一个来找他办事的群众在场,党政办有工作人员王某在场,当时谭某某进来了,谭某某要看蔡某某手中的文件,蔡某某不给他看,谭某某态度非常恶劣,将办公桌上的一只玻璃烟灰缸砸碎在地上,接着揪住蔡某某的上衣,出办公室后将办公楼大厅的政务公开栏打烂的事实。②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24日上午9时多到宁乡县老粮仓镇党政办问政法书记贺某某的去向,谭某某在办公桌上拿走了一个文件,其和蔡某某将文件抢回,谭某某拿起办公桌上的烟灰缸砸烂在地上,谭某某到政务大厅又用拳头将“老粮仓镇政务中心”的牌匾打断了,之后,谭某某在政务大厅的楼梯口大骂的事实。③证人张某建的证言,证明谭某某于2010年8月24日9时左右,其在食堂听到大声吵骂的声音,其走到办公大厅看到谭某某坐在大厅楼梯口,不停地大声咒骂,机关干部蔡某某等人在场,其看到党政办的地上有烂了的烟灰缸,还看到政务公开栏被打烂,谭某某是上访户,经常在政府吵闹的事实。④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谭某某于2010年8月24日到宁乡县老粮仓镇党政办抢文件、咒骂闹事,揪烂了其一件衣服,摔坏了办公室一个烟灰缸,其将谭某某推出办公室后,谭某某打了“老粮仓镇政务中心”的牌匾,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办公室的工作秩序的事实。⑤照片,证明谭某某砸断“老粮仓政务中心”牌匾、揪烂蔡某某衣服,地上有砸烂烟灰缸的现状。⑥宁乡县公安局老粮仓派出所情况说明,勘验笔录,证明干警喻跃龙、XX礼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某传唤,并对打烂烟灰缸,砸断“老粮仓镇政务中心”的牌匾的现场进行勘验的事实。⑦证人彭某强的证言,证明谭某某于2014年8月24日上午,在宁乡县老粮仓镇政府打烂一个烟灰缸,在政府大厅打断一块牌匾,扯烂干部蔡某某的衣的事实。⑧被告人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不记得为由,未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且笔录未签名。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辩称,其仅打烂宁乡县信访局一块窗户玻璃,没有打牌匾;没有打宁乡县老粮仓镇人民政府的牌匾、门和烟灰缸。经查,有证人罗某、肖某、罗某华、林某泉的第一次证言及其他证据,均证明被告人谭某某用不锈钢垃圾桶砸宁乡县信访局办公室玻璃窗户,造成玻璃窗户及垃圾桶砸烂,但未证明谭某某砸宁乡县信访局牌匾,结合现场视频,不能排除谭某某未砸信访局牌匾的合理怀疑,故对被告人谭某某辩称未砸信访局牌匾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有证人贺某某、周某、曾某桥、黄某明、谢某波的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均证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10年1月9日在宁乡县老粮仓镇人民政府打烂两张门的事实,有证人肖甲、王某、张某建、彭某强、蔡某某的证言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均证明被告人谭某某打烂了“宁乡县老粮仓镇政务中心”的牌匾及烟灰缸,故被告人谭某某没有打烂宁乡县老粮仓镇政府政务中心牌匾,烟灰缸、办公室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晓河审 判 员 张丙岩人民陪审员 喻鹏飞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