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徐建康与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康,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296号原告徐建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鸿姣,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康与被告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775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童霞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