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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撤诉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曹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撤诉字第1号原告高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