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撤诉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曹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撤诉字第1号原告高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