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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袁芝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芝仙,张步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袁芝仙,女,汉族,1935年8月16日生,兰州瑞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庄百商场退休员工,住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71-101号。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庄浪东路***号***室。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张步高,男,汉族,1934年5月10日生,原为甘肃省省建第一建筑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工人,住兰州市第二居委会合水路63-3号。申请人袁芝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步高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芝仙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步高于1992年11月13日从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2年,期间四处寻找未果。因此,申请宣告张步高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步高,男,汉族,1934年5月10日生,原住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居委会合水路63-3号。1992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张步高从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1992年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西固城派出所将其户口注销。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张步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本院在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询问、核实有关情况时,得知申请人袁芝仙已于2014年5月病逝。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须以生存为前提条件。本案的申请人袁芝仙业已病逝,且对于本案而言也不存在继承的相关权利。因此,本案在申请人已经死亡的情形下,其申请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诉讼。审判员  王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的,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