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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弓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弓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弓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内蒙古丰镇市,案件应当由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弓某的住所地不在万柏林区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弓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