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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柳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48号原告:柳某,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大墅镇被告:史某,务工。原告柳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因采用公告方式向本案被告史某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兴权、代理审判员张小波、曹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三日。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