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柳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48号原告:柳某,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大墅镇被告:史某,务工。原告柳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因采用公告方式向本案被告史某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兴权、代理审判员张小波、曹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三日。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