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敬华与被执行人徐志远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82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官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