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凤玲与王荣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玲,王荣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张凤玲,女,汉族,农民。被告王荣传,男,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玲与被告王荣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玲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玲撤回对被告王荣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延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朝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