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廷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