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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2014年7月11日原、被告经村委会调解达成了建房协议。该协议书的第二条约定“何岁江头墙北边无放大角”,协议第五条约定“何岁江建房形成悬空梁,一月拆除悬空梁支点形成悬空梁”,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建房时才得知如果按此协议建房,所建房屋肯定属危险房屋。原告当初在签订此协议时没有意识到这样建房的严重性、危险性,实属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诉讼于人民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撤销此协议,认定该协议无效。被告何某某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建房协议是双方同意且经过村委会见证的,没有可撤销的内容。2014年7月11日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第2、5、6条相互之间是一种补充关系,从该协议的内容及所表述的目的来看都是很公平的,不存在任何一方有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况,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南北相邻关系。被告于2001年建三间平房,原告于2014年6月份在被告南邻动工建新房,遭被告多次阻挡,双方遂于2014年7月11日达成了此建房协议。协议内容如下:①、何长劳、何岁江建房各自做私墙。②、何岁江头墙北边无放大角。③、两户院墙各自做私墙(私墙关根子,49墙各认一半)④、两户前房之间均无放大角。⑤、何岁江建房形成悬空梁,一月拆除悬空梁支点,形成悬空梁。⑥、何岁江悬空梁以南打20公分宽的水泥板带,板带位置以大梁上平向下翻52公分为板带上平,板带高度为30公分。⑦、何岁江打板带、打地面、取支架需叫何长劳验看,如有异议再协商处理。⑧、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协议一式三份,两户各执一份,村存档一份(原协议一律作废)。达成此协议后,在建房过程中,原告始知根据此协议建成的房屋存在危险因素,属危险房屋。原告遂找村干部处理此事,在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房协议、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在建房多次遭被告阻挡的情况下,经村委会调解,与被告达成了此建房协议。该建房协议虽系双方自愿达成,但原告是在建房屡次受阻的情况下才与被告达成的此协议,且原告于实际建房的过程中才始知依据此协议所建造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该协议对原告一方明显不公平,故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何某某、被告何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签订的建房协议。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薇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