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彩信申请执行彪明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彩信,彪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唐彩信,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彪明亮,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唐彩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彪明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彪明亮赔偿唐彩信各项损失8898.23元,申请人唐彩信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彪明亮支付赔偿款8898.23元,承担诉讼费213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彪明亮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正在监狱服刑,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