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春萍申请林岩森、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萍39岁,林岩森42岁,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299号申请人吴春萍3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人林岩森4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本院执行吴春萍申请林岩森,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月15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