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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季丽媛与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丽媛,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季丽媛。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兵,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季丽媛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武民二初字第5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36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