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树春与徐辉、李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春,徐辉,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息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春。被执行人徐辉。被执行人徐辉,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息县城关息夫人像北如意陶瓷店。户籍所在的息县杨店乡杨店供销社。身份证号码:413021197309031618被执行人李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息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徐辉、徐辉、李伟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辉、徐辉、李伟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才审判员 唐 亮审判员 李浩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