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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格尔木帮民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同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帮民化肥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同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格尔木帮民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熊兴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同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钟乐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帮民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同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格尔木帮民化肥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淑君审 判 员  吴景华代理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耿亚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