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恢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李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李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恢字第0008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李荣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荣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荣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荣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军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徐州中鑫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荣华所有的位于徐州市庆丰路某房屋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82万元。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新执字第182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本院网络拍卖工作室拍卖该房屋,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李军提出申请愿意以第三次拍卖底价68万元接受该房屋抵偿债务。经查明,截止至2015年3月20日,该房屋尚欠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分行贷款本息余额8.6989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荣华所有的位于徐州市庆丰路某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李荣华所有的位于徐州市庆丰路某房屋作价6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军抵偿债务。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军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李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雷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