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黄某,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仕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