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宋志胜与迁安市方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胜,迁安市方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宋志胜。被告:迁安市方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丁文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胜与被告迁安市方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宋志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志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由原告宋志胜负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