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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陈兴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54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快,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及职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2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4年8月被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快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快来到本市福田区泰然九路皇冠羽毛球场,趁被害人莫某打球之机,盗窃莫某公文包一个,包内有约人民币1500元、手机2部、银行卡及证件若干。2015年1月8日18时许,陈某快再次来到皇冠羽毛球场准备行窃时,被球场工作人员谭某发现并报警。后陈某快趁被害人覃某打球之机,盗得覃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白色小米4(16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7元)、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元)、人民币400元、银行卡及证件若干,其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及球场工作人员当场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录像截图、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证人谭某的证言;被害人覃某、莫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快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快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第二单盗窃行为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华鹏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