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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某,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