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某,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