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建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威平。委托代理人陈小莉。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马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晓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