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金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确民金字第00073号原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铜山大道与玉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彦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洋,男,1979年8月28日生。系实际车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代表人尹晓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1964年4月12日生。原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洋到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18日,赵海洋驾驶挂靠在原告处的豫PZ96**货车在确山县城北沙场出现事故,造成货车损坏,花费修理费、停车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09760元,原告的车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被告应当赔偿,但是被告拒不赔偿,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共计20976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认可,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赵海洋驾驶挂靠在原告处的豫PZ96**货车在确山县城北沙场出现事故,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现场勘验,双方因为赔偿标准不一致产生诉讼。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为豫PZ96**营运货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神行车保系列产品,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92900元,保费为8422.24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25日0时至2015年2月24日24时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豫PZ96**号货车的损失经驻马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物所评估损失为123000元,鉴定费3000元。豫PZ96**号货车在发生事故后由确山县永鑫汽修厂修理,由确山县永鑫汽修厂先行垫付的吊车费1800元,拖车费1200元,原告以上损失共129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保险单、驻旧鉴评估(2005)车评鉴字第CP0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双方签有保险合同,原告按规定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当原告所投保的车辆出现车辆损失险时,被告应当依合同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所投保的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并由确山县永鑫汽修行修理。经驻马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物所评估损失为123000元,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事故发生后,为了维修产生车辆产生拖车费用及吊车费用由修理部门先行垫付,该部分损失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七规定的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本院调查,豫PZ91**货车在确山县永鑫汽修厂出具发票证明豫PZ91**货车吊车费1800元、拖车费1200元,被告应予以赔偿。对于鉴定费和诉讼费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由败诉方承担。本案纠纷本不应发生,若被告按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积极与修理部门和车主协商受损车辆的维修方案,就不会出现定损与实际维修脱节的矛盾,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险额内向原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总计款1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亚东人民陪审员 翟春山人民陪审员 渠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