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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浙江中元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学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元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浙江中元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元月,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学飞。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3787.76元的存款,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学飞的人民币3787.76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正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