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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恢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东方与江苏高而特纺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方,江苏高而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恢字第0032号申请执行人吴东方,市民。被执行人江苏高而特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劳动惹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阜劳人仲案字[2013]第9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江苏高而特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号的4、5、6号房屋(产权证号Q000090**)及其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