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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沙志成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028号罪犯沙志成,男,57岁(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了(2008)密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志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强奸罪、流氓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九个月十一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九个月十一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053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对罪犯沙志成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沙志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沙志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沙志成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沙志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沙志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沙志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志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九个月十一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