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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姚征东与孙五毛、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征东,孙五毛,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姚征东。委托代理人石月英,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五毛。被告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征东与被告孙五毛、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征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征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征东负担。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万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