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姚征东与孙五毛、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征东,孙五毛,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姚征东。委托代理人石月英,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五毛。被告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征东与被告孙五毛、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征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征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征东负担。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万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