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武胜胖大妈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安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公司,广安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碧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安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万隆沿兴路一号桥。法定代表人袁艳明,董事长。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安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5100174733605150xxxx账户上的存款16184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龚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