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谭某某,女,1976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