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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常德市圣友水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海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圣友水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125-1号申请人常德市圣友水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圣友。被申请人陈海波。担保人李圣友。申请人常德市圣友水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海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常德市圣友水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海波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东风标致牌小汽车一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李圣友以其名下船舶名为湘常德囤0009号的船舶一艘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海波名下的小汽车一辆(牌号为湘J090**)。二、查封担保人李圣友名下的船舶一艘(船名为湘常德囤0009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