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杨玉平与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平,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杨玉平,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占伟,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玉平诉被告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平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玉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朱旭升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跃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