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张庆、喀喇沁旗西桥村四组确认合同效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喀喇沁旗西桥镇西桥村四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委托代理人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喇沁旗西桥镇西桥村四组,住所地西桥镇西桥村四组。负责人邹本义,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洪英,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庆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庆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志刚,被上诉人喀喇沁旗西桥村西桥镇四组负责人邹本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武学良审判员 牟玉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蕴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