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延洪因与被申请人孙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延洪,孙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延洪,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妞,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延洪因与被申请人孙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延洪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及担保与被申请人孙妞无关;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该案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崔红武之间存在借款及担保关系,有借款合同予以证明,应当予以认定。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自己的债权,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称借款及担保与被申请人孙妞无关,被申请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由于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申请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一审诉讼期间提出,由于申请人在一审期间对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张延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延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子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