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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法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亚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