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赖永和与李伟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和,李伟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赖永和,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孟,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伟杰,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永和诉被告李伟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永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永和负担。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洁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