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建民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建民,付×1,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刑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建民,男,44岁(1971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2日被羁押,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金凤,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1,男,74岁(1940年7月20日出生);系被害人付×2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18岁(1996年12月26日出生);系被害人付×2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女,46岁(1968年7月25日出生);案发时系被害人付×2之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建民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1、李佳欢、解翠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高建民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高建民,提取了上诉人高建民的辩护人王金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1996年10月10日晚,边红星(已判刑)原雇工付×2(男,殁年26岁)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43号楼工地找边红星讨要工资,后侮辱工地内一女工。边红星不满,纠集高建民等人预谋教训付×2。同月12日20时许,边红星以结工资为名将付×2骗至马家堡43号楼工地内边红星的宿舍,高建民等人殴打付×2。后付×2离开,高建民等人为防备付对边的报复而留在该工地。同月13日零时许,付×2、付×4(付×2之弟,另行处理)等人持菜刀、铁棍等工具返回该工地,与高建民、边红星等人在工地走廊和宿舍内互殴。在互殴中,高建民持刀扎刺付×2胸部,刺伤左胸壁、伤及左肺下及心脏左心室,导致付×2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高建民作案后潜逃,于2013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边红星赔偿付×1、解翠娟、付×3等人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付×1、解翠娟、付×3等人于同年收到边红星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付×4(付勇强)的证言证明:1996年10月12日20时许,边红星到工地宿舍找二哥付×2,付×2对付×4说:“我和老边(即边红星)去马家堡工地结账。”因为付×2以前找老边结账都没结,这次老边来找付×2,付×4怕出事,就叫谢国强和志彬也去马家堡工地。进楼后,付×4听见第二间屋有付×2等人的声音,付×4用脚踹门但没踹开,就用右手打碎一块窗户玻璃,又顶碎另一块玻璃,付×4看见王旦子(即王×)在屋里,付×4让他把门打开。付×4看见一个穿西服的高个小伙子用雨伞打付×2,屋里还有边红星两口子和另外3个小伙子,其中一个戴眼镜矮个的小伙子(即高建民)冲付×4过来,付×4忙往屋外走,他追过来打付×4身上几拳,付×4一拳把他打倒在地,从地上捡起一把刷子向他扔过去。付×4听见楼外有志彬的骂声,走出楼道见一个小伙子正踹志彬,付×4过去把他们俩拉开,志彬捡了把铁锹要抡小伙子,付×4把铁锹抢过来。这时,楼里传来付×2的骂声,付×4拿铁锹返回屋里,看见姬×、穿西服的小伙子打付×2,付×4用铁锹抡他们几下,铁锹不知被谁抢下来。戴眼镜小伙子和穿军装小伙子过来打付×4,付×4往屋外跑,穿军装小伙子揪住付×4并按在地上,后付×4拿出电笔,穿军装小伙子递给戴眼镜小伙子一把匕首,让他扎付×4,但他并没动。付×2拉着付×4往外跑,在工地大门口,碰见王旦子、国强和志彬,戴眼镜小伙子和穿军装小伙子追过来,但没追上,付×4等人打车回了工地。那把匕首长15公分,刀身长10公分,刀口有2公分宽,两刃刀口。对方除边红星外,其他人都动手了。付×2右手中指有划伤、头晕,付×4要回去找边红星他们说理,付×2不让去,付×4让他先睡了。付×4叫国强、志彬、旦子跟着回去,付×4偷偷拿了一把菜刀插在腰上。四人打车回工地大门口后,付×2也跟过来了,付×2让付×4明天再过来,付×4没听,付×2说:“好!今天他们不动手,咱们也不动手。”便叫付×4和志彬去封老边的凉台,付×2、国强、旦子、志彬每人从地上捡起一根50公分长的铁棍。付×4和志彬刚到凉台,听见楼道有付×2等人打斗的声音,就砸了玻璃进屋。戴眼镜小伙子从楼道进屋,冲付×4和志彬过来,老姬(即姬×)和老边也过来拦,志彬用铁棍打戴眼镜小伙子,付×4用菜刀背砍他肩膀几下,戴眼镜小伙子往外跑,志彬追出去,正遇见穿军装小伙子,他俩就打起来。边红星拿着一把锤子不让付×4出屋,老姬站在屋里,付×4推开他俩冲出屋子,看见志彬、国强、旦子正在打穿军装小伙子,付×4用刀背砍了他肩膀几下,他往楼外跑,付×4等人追了出去。付×4听见后面有付×2的声音,转身看到边红星、姬×和戴眼镜小伙子正围打付×2,戴眼镜的(小伙子)晃了一下匕首(右手拿刀),付×4拿着菜刀冲过去,他松开付×2,从地上捡起一个铁棍朝付×4冲过来,付×4用刀砍了一下,刀被铁棍打飞,掉到楼道里,付×4往老边屋里跑,这时回头看见老姬把付×2揪倒了,付×2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付×4跑到边红星屋里,边红星拿铁锤砸,付×4一闪,没有打中。付×4从屋里出来,捡起菜刀朝付×2走去,看见地上有血,老姬和老边打付×4,付×4抡着菜刀将他们吓跑了,付×4从边红星屋的凉台跳出去追,戴眼镜小伙子拿一根50公分长的铁棍朝付×4冲过来,付×4往地下室跑,捡了一根50公分长的铁棍返回楼道,看见付×2还一动不动的趴在那里,付×4把他翻过来,看见他鼻子和嘴全是血,左胸也满是血。付×4看付×2没气了,就拿着菜刀找边红星两口子算账,没追上他们,付×4叫志彬他们,他们全跑过来。付×4又返回去,边红星也回来,付×4拿着菜刀追他没追上就返回来。国强背着付×2走到大门口时,正遇见王二平和刘×开车回来,便把付×2送医院了。当时付×2跟他们打时(指边红星、姬×还有戴眼镜的人),只有戴眼镜的人拿着匕首,而且付×4看见他拿匕首朝付×2晃了一下,这把匕首和第一次打架时的匕首一样。第二次去工地时12点多了。当时付×2头朝西趴在第一间屋门口,打穿军装的小伙子是在第二间屋门口,付×4的菜刀不知道去哪了,有20公分长,木把,方刀。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王×别名王旦子。1996年10月10日21时许,在东罗园工地宿舍喝完酒后,王×和付×2、谢国强、张×1打车去马家堡工地向姬×和边红星要拖欠的工资,付×2让王×等人在地下室等,付×2自己上楼。王×等人待了10多分钟,听道楼上有人吵就往楼上走,在二层看见曾×抹着眼泪下来,王×上去看见付×2和姬×吵架,边吵边砸碎了2块玻璃,王×没上楼时他砸了一块玻璃,把手划破了。付×2说和曾×在屋里说话时姬×敲门,付×2不让开门,曾×硬开的门,姬×进来后拿苕帚打曾×两下,付×2就和姬×吵起来。12日20时许,王×听说边红星来找付×2去结账,王×说自己也去。付×2觉得不对,就去找付×4、尹×、谢国强,付×4带了一把改锥,尹×带了一把电工刀、一把改锥,王×和付×2、谢国强什么也没带。进屋后,看见一个戴眼镜的小伙子坐在床上,边红星咳嗽一声,过来3个人,和床上的人一起打付×2。这时付×4等人在外面砸门,王×把门打开,付×2跑出来了,王×看见一个小个子拿着刀对付×4说,你再过来我拿刀扎死你,付×2说跑,王×等人就都跑了。23时许,王×等人回到东罗园,付×4说对方打付×2,过去找他们去。王×和尹×、付×4、谢国强打车先去,付×2和张×1随后去,付×4拿了一把中号、黄把菜刀,王×和谢国强各拿了一根四五十公分长的铁棍,尹×拿了一根三四十公分长的木工锯,付×2拿了一根稍粗点的铁棍,张×1拿了一根四五十公分长的木棍。事先商量好,王×和谢国强、付×2在楼道进去,尹×、张×1、付×4从阳台进去。王×等人一进楼道便看见边红星,付×2揪住边的脖领子让边进屋,走了没两步,姬×和2个小伙子(一个矮个子,一个穿绿军装)从第二间屋里出来,三人便冲姬×他们过去,王×和国强用铁棍打穿绿军装的小伙子,从屋里出来一个做饭的大师傅劝架。没过一会儿,永强他们三人也进了楼道,永军和永强冲姬去了,对方矮个子拿一根1.5米长的铁棍把永强的菜刀打飞,然后冲王×等人来了,王×等人往外跑,矮个的返回去。王×等人往外走了10多米,看见士田从墙头翻过来,这时,王×听见永强喊:“快来看看我哥哥。”过去看见付×2头朝西、脚朝东趴在地上,王×等人把付×2抬上车送医院。没看见谁打付×2,听付×4说是边红星、姬×、矮个子和穿绿军装的在打付×2,是矮个的扎死付×2。穿绿军装的身高1.7米左右,较瘦,矮个子挺壮的,身高1.65米左右。王×和付×2在边红星工地干活时,日工资20元,应该给王×四五百元工资,打架前给了300元,还差100多元,应该给付×2六七百元,打架前给了400多元。3、证人尹×的证言证明:1996年10月12日19时许,尹×在木樨园工地宿舍歇着,边红星进来让付×2和王旦子去结一下帐,付×2让尹×和付×4、谢国强跟过去,然后和王旦子跟着边红星走了。付×4说拿着家伙,并和谢国强一人拿一把电工改锥,尹×拿一把电工刀。尹×等人打车到马家堡小区,翻墙进去,看见屋里有四五个人在打付×2,尹×和付×4踹门没踹开,付×4用拳头把玻璃打碎了,王旦子把门打开,尹×跟着付×4跑过去,有2个人过来,一个人揪尹×的头发,另一个人打尹,尹×的电工刀被打掉了,打了一会儿就不打了。尹×和付×4、付×2跑到楼道,边红星等人追到楼道口就不追了。到大门外,付×2拿砖头往楼道里扔,还骂了半天,冲里面喊:“老边,咱们就这么着啊!咱们下来说。”尹×等人打车回工地后,付×2睡觉了,付×4说:“找边红星去,都拿着家伙。”付×4拿了一把菜刀,王旦子、谢国强各拿一把铁管,尹×拿一把30公分的刀锯,打车到马家堡小区,翻墙进去。在地下室,商量怎么打边红星找的4个人时,付×2和张×1也过来了,付×2说只打老边找来的4个人,让尹×和张×1、付×4从后面阳台过去,付×2和王旦子、谢国强从前面走廊过去。尹×等人在阳台听见走廊打起来,付×4用菜刀把阳台玻璃砸了打开阳台门,到走廊,看见永军和老边互相揪着衣服用拳头打,永强过去帮忙,被老边媳妇和一个个不高拿螺纹钢的男子拦住,永强用菜刀和个不高的男子打起来,老边媳妇过来揪住尹×的头发,尹×把刀锯扔在地上,捡起一根铁管打老边媳妇的手,老边媳妇就帮矮个子打付×4。尹×和王旦子、谢国强拿着家伙去打高个青年,追到楼道口,高个青年跑远了,尹×等人回到走廊,矮个男子拿螺纹钢追,尹×等人跑到大门口翻墙出去,士田也翻墙出来了,尹×等人在围墙外面等着。过了一会儿,永强叫尹×等人,尹×等人到走廊后,看见永军在第一间屋子门口趴着,这时老边过来,永强拿菜刀追他。一会儿,永强回来说马上送医院,尹×等人把永军送到博爱医院。第一次打架时,老边媳妇拿一把雨伞,矮个子拿一把双刃匕首,付×2右手被刀子划下来一块肉,可能是食指。第二次打架时,付×2肋部被扎,矮个子头上有血。付×4回去以后说:“是那个矮个的扎了我哥一刀。”说用匕首扎的。第一次打架有一个矮个,身高1.6米左右,体壮,上穿一件毛衣,另一个穿西服,另外2个没看清。第二次打架有第一次打架的那个矮个的,还有一个穿绿衣服的,体瘦,身高1.65米。4、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1996年10月10日晚,张×1和付×2、王×、谢国强打车到马家堡二建工地,付×2让大家在地下室等,付×2上11层。一会儿,张×1等人听见楼上有吵架和碎玻璃声便上楼。进到11层楼梯右边第一个房间,屋里有永军、一个40多岁的女子(即姬×)、一个秃顶的男子(即边红星)和一个小伙子,付×2说那个女子挤他走,并与她骂起来。付×2骂急了,用脚把玻璃踹碎,张×1等人拉付×2下楼,后打车回工地。在车上,付×2说在屋里和凡会(即曾×)说话,老姬(即姬×)非要进屋,付×2不让凡会开门,老姬骂他们,凡会把门打开,老姬用苕帚打凡会几下,凡会哭着下楼,付×2和老姬吵起来了。5、边红星供述:1996年10月10日,以前的雇工付×2到工地来捣乱,边红星打算威胁他一下。10月12日,边红星以结算工资为名约付×2来到工地,和付×2一起来的是王旦子,边红星叫了高建民、张×2、一个齐家庄的人、一个丁村的人,事先边红星跟他们说把付×2约来教训一下。边红星把付×2骗到自己住的屋里,边红星找的4个人冲进来和付×2、王旦子打起来,边红星踹了付×2两脚,打的时候,付×4和谢国强跑过来,帮着付×2。后来,付×2等人跑了,边红星叫高建民和丁村的人留下,防止付×2等人来复仇。边红星收拾屋子时发现2把刀,都给了高建民,让他以防万一,一把长约20公分,两面开刃,塑料把,另一把是电工刀。边红星把丁村的小伙子安排到地下室,和姬×、魏×、高建民在屋里聊天,夜里12点左右,姬×发现墙外有人,边红星下去把丁村的小伙子叫上来,走到第3间屋时,付×2揪住边红星领子把边揪到第2间屋,魏×出来劝,没劝开。这时,高建民、姬×、丁村的人冲出来和付×2、王旦子、谢国强打起来,后姬×揪住付×2的头发,一直拽到第一间房,丁村的人和王旦子打起来,后来王旦子跑了,就剩下付×2、高建民、姬×和边红星。付×2和高建民打起来,姬×从后面揪住付×2的头发,他们三人一直打到北数第一间房门口,边红星看到高建民用刀扎了付×2左胸一下。付×4这时带着一个小伙子从阳台跳进来,手里举着菜刀,高建民和姬×跳墙跑了,付×2慢慢倒在地下,付×4等人追了出去。边红星走到楼梯口时,看见高建民满脸是血,说被付×4劈了一刀,(高建民)手里拿着不是棍子就是刀,记不清了。高建民拿着家伙上楼找付×4等人,边红星出来碰到姬×、丁村的(人),三个人回到走廊,看见付×4等人在第一间房付×2被扎的地方,付×4举着菜刀把边红星等人追散了。6、证人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付×2到姬×等人承包的工地去干活,干了43天,姬×先后给他400多元工资,还欠他500多元。1996年10月10日23时许,姬×在一层听见楼上有碎玻璃的声音,就走到12层第一间屋敲门并用脚踢门,门打开后,屋里是曾×和付×2,姬×用笤帚打了小曾一下,小曾哭着下了楼,付×2用拳头砸碎五六块窗户玻璃。临走时,付×2说:“我三天一趟、两天一趟,我拆不散你这摊子我不姓付。”姬×说:“你有劲你就来,我候着你。”第二天,曾×要路费回家,因为工地缺人,没让她走。姬×和边红星商量先把付×2的工资算清,姬×说得把他砸坏的玻璃钱扣除,老边说要扣玻璃钱,付×2肯定不干,肯定得闹事,不行找几个人,他要闹事就打他一顿,教训教训他。12日,老边把姬×的外甥张×2、外甥女婿高建民和2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叫来,当时商量如果付×2不让扣玻璃钱,再说不好听的,就揍他一顿,就是拳打脚踢,以后别再来捣乱就行了。后老边把付×2叫来,王×也跟来了,老边把付×2等人领到住的屋,姬×说砸坏的玻璃得扣除,付×2说:“你要这么算不行,你要打就打,要骂就骂。”姬×说:“你没那个胆。”说着付×2指手画脚的冲过来,姬×的外甥和外甥女婿就动手打付×2,把他推倒在铺板上,也打了王×两下,和姬×的外甥一起来的2个人也帮着打,随后付×4带着尹×、谢国强冲进来打在一起了。过了一会儿,会计和几个民工让姬×等人外边打去,就走了。他们走后,张×2说走,高建民说:“要不先让他们俩走,咱们俩先别走,一会儿他们再来怎么办。”“他们再来就轻不了。”这样张×2和高建民就没走。后来姬×听老边在里屋说:“这谁的电工刀和改锥呀。”姬×到地下室给外甥安排睡觉的地儿,然后回到自己住的屋里,屋里有老边和高建民。夜里23时40分许,姬×发现凉台外有人影,就和老边说了,老边说哪有人呀,话音未落,付×2、王×、谢国强从走廊里冲过来,每人手里拿一根铁棍,接着付×4、尹×和一个叫不上名的人从凉台把门玻璃砸碎,也冲进来了。在屋门口,姬×揪住一个人的头发,揪到走廊时付国强(应为付×4)拿菜刀朝姬×头上砍了一刀,姬×倒地上,当时腿上也伤了,他们把老边、张×2、高建民围起来,姬×看见高建民拿一根螺纹钢,老边和张×2没拿东西,对方拿铁棍、拿刀乱抡。姬×爬出去的时候,老边和张×2正在楼外库房站着,高建民还和他们打在一起。当时挺乱,姬×没看见是谁扎死的付×2。高建民身高1.6米左右,戴一副近视眼镜。张×2身高1.72米左右,上穿红色毛背心。姬×揪住2个人的头发,第一次揪的好像是尹×的头发,后又揪住付×2的头发,付×4拿刀砍姬×头一刀,姬×才松手,高建民用铁棍把付×4的刀打掉了。姬×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男子(即高建民)是扎死付×2的嫌疑人高建民。7、证人马×(马力勇、马立永、马丽永)的证言证明:1996年10月12日19时许,张×2对马×说下班后跟他玩去,同去的还有高建民、丁村的人。大家到马家堡工地,张×2说等西城(村)的那个人来后好好干一仗,大家都动手。到一楼北数第3间屋子,张×2的姨说:“这个西城的人以前在我这干过活,我们该他点钱,他来这儿要过几次钱,我们的工程还没结束呢,所以没法给他钱,这是次要的,主要的是他每次来都要到陕西女工那里瞎胡闹。有一次他喝了点酒,就跑到陕西女工那里,关上门关上窗户,这时女工就喊人,我们就上去了,喊他开门。门开后,我就问他干什么,他说什么都不干,就干这个呢,我就跟他吵起来了。这个男的觉得勇锋他姨夫老实,好欺负,我当时真想和他拼了。勇锋,你姨夫真没出息,要是换别人,他敢吗?”勇锋和高建民对老边说:“实在不行,你把他以结算工资的名义叫过来。”老边说:“那去了之后怎么说呢?”高建民、勇锋和他姨异口同声的说:“去的时候客气点,让他以为咱们怕他,把他骗过来。”老边和做饭的大师傅走了,马×等人在屋里等着。后马×和张×2、丁村的人在大门口等,老边和3个人往老边那个屋里走,马×等人在后面跟着。进屋后,勇锋的姨说:“咱们这工资怎么算?”坐在床上的人说:“该怎么算就怎么算。”他话音刚落,张×2和这个人就打起来,高建民帮着打,马×和丁村的人在旁边站着。这时,被打的人的弟弟把玻璃砸碎,把门推开,进来2个人,有一个拿着铁锹,他弟弟拿一把改锥。拿锹的人用锹抡马×没抡着,勇锋的姨抱着那人的后腰,丁村的人打了拿锹人两拳。这时,马×又和西城村的人打起来,张×2和拿改锥的人打起来。外面进来好多人,张×2、高建民和西城村的哥俩还有马×和拿锹的打着出去了,被工地上的负责人和工人给拉开。西城的哥俩、拿锹的人还有一个东留村的人就出去,他们在围墙外面向马×等人扔砖头,让马×等人出去,马×等人没出去。后高建民说:“今天夜里他们肯定还得来。”张×2说让高建民和丁村的人留在这儿,他和马×回去,还说:“咱们走到半路上,要是遇到他们怎么办,还是拿着点家伙吧!”高建民把随身的匕首给张×2,老边给了马×一根铁管,马×和张×2打车回到东高地。第一次打架时,高建民手里拿一把匕首,长20公分,宽2公分,单开刃,带鞘。张×2在打完架后,看见高建民拿刀还往前冲,就把他的刀夺下来了。高建民高1.65米左右,体壮,戴眼镜,穿花色衫衣,张×2穿灰绿色西服,丁村的人穿绿色军装。第二次打架后,马×正睡得模糊,睁眼看见高建民和丁村那人正换衣服,把衣服藏在铺底下,高建民额头上有血,马×问他们是否出事了,他们说没事。他们出去后,张×2说:“他们出事了,咱们回来以后,那边又去了七八个人,建民他打急了,用刀捅了人家一刀,死活还不知道呢。”因为高建民是张×2的妹夫,他们俩关系密切,马×睡觉时高建民和张×2已经聊了半天,把马×吵醒了,所以张×2知道高建民扎了西城村那人一刀。8、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张×2走的时候,从边红星那里拿走了一把改锥和一把电工刀,高建民第一次打完架后什么也没给,张×2不知道边红星是否给过高建民刀,事后高建民没跟张×2说打架的过程,自从第一次打完架张×2离开现场之后,就一直没见过他。当时张×2住在航天一部大院里边的工地,那里凭证进入,高建民进不去,所以他打完架当晚不可能见到张×2,出了事之后也没见过。9、证人杨×的证言证明:1996年10月12日21时许,杨×听见外边有吵闹声,朱汝斌说边红星和付×2打架了,老姬说小军他们跑了。杨×看见台阶上有几滴血,问老姬这是谁的血,老姬说可能是小军的,杨×就回去睡觉了。23时许,杨×听见有人敲门,开门看见王国顺、魏小宾、刘×,魏小宾说老姬和小军又打架了。杨×和刘×走到离围墙30米的地方,老边和一个满脸是血的人朝前走,满脸是血的人冲着墙外喊,墙外的人答应后爬上墙头跳下来。杨×问满脸是血的人:“你怎么样?”他说没事。杨×走到北小院时看见东北角通廊有付×4、谢国强、王旦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付×4拿着一把菜刀站在扶手上,对杨×身后的老边嚷要砍死他,然后拿着菜刀追他。这时,楼道里谢国强喊:“杨师傅,肠子出来了。”杨×让刘×把吉普车开到大门口,谢国强、王旦子、付×4和一个人把付×2抬出来了,刘×开车把他们拉去医院。满脸是血的人没拿东西,他旁边的地上有一根80公分长的暖气管子,他个子较矮,1.65米左右,身材较壮,爬墙头的人上穿一件绿衣服,身高1.72米左右,较瘦。第一次打架时,杨×在走廊看见过满脸是血和爬墙的人,满脸是血的人是老姬姐姐的女婿。10、证人刘×的证言证明:第一次打架时,边红星这边有他妻子姬×、外甥女婿和一个男子,共4个人,付×2这边有付×4、谢国强和一个高个男子,也是4个人,刘×只看见付×4手里拿着铁锹。刘×将付×2兄弟俩劝开,付×2他们4个人就走了。10月12日晚上12时许,刘×听见外面有嚷嚷的声音,走到楼门口看见付×4举着菜刀骂着边红星、姬×,追打到楼门口,边红星外甥女婿手拿一根80公分长的钢筋棍打付×4,付×4往楼里跑。刘×回屋穿衣服,等刘×出来时,付×4背着付×2快到工地大门口处,刘×开车将付×2送到医院。11、证人魏×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魏×听见楼道有人吵,出来看见北数第4间屋外面有三四个人吵架,魏×去拦他们,边拦付×2边对他说:“永军,你要干什么?”付×2一推,打了魏×一耳光子,然后和他叫的几个人进了老边那屋。魏×去找杨×,和杨×到大门处,打架的双方都跑到楼外边了,付×2叫来的人把付×2送去医院。12、证人曾×(曾樊慧、曾凡慧)的证言证明:付×2原来是工地的民工,曾×认识他有一个月了。1996年10月10日21时许,曾×在工地11层一间屋里刷油漆,付×2进来把门锁上,抱曾×、亲曾×,曾×用力推开后,付×2要解腰带抽曾×,这时边红星在门外敲门,付×2松手,曾×把门打开,然后上了12层。曾×看见张×3在北边第一间屋里,就进去了,付×2跟进来,让张×3出去,张×3就进第二间屋子。曾×也跟着走出去,付×2把曾×拉进第一间屋,把门锁上,又搂又亲,而且要解曾×的裤子,曾×不让解,付×2又解自己的裤子,这时姬×敲门,付×2恐吓曾×不让开门,曾×就没有动。姬×敲了一会儿就走了,没一会儿,姬×回来不停敲门,曾×把门打开,姬×质问为什么不开门,付×2说他不让开,姬×便骂付不要脸,付和姬互相骂,曾×站在原地没动,姬×用苕帚打曾×后背几下,让曾×下去,曾×就哭着跑下去了。13、证人张×3的证言证明:1996年10月10日21时许,张×3和曾×在43号楼11层干活,一个男子让张×3出去,他和曾×说几句话,张×3就上了12层楼,他俩也上去了。后来边红星问曾×在哪儿,张×3说在第一个屋,边去敲门,进屋之后他们就吵起来。14、证人付×1的证言证明:付×2是付×1的二儿子,和解翠娟1994年结婚。付×2来北京2个月左右,在马家堡工地干了一个多。15、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丰台区马家堡西区43号楼,楼门朝北。中心现场位于43号楼东半侧一层北数第二间房屋,房门朝西,门外西侧是宽一米、南北走向的走廊。在北数第一间房与第二间房外走廊靠西墙有一根铁管(长90cm),在北数第一间房门口西侧地面上有一根铁管(长53cm),铁管南侧有30cm×40cm片状血迹和一撮头发,在北数第一间房与第二间房之间东墙高一米处有少量喷溅血迹,地面上有点状血迹。北数第二间房门南侧的玻璃窗被打碎,室内东屋阳台门上的玻璃被打碎,厨房水池西侧台面上放置一把黑色格状雨伞,伞把已断。16、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明:付×2系被他人用刺器刺伤左胸壁,伤及左肺下及心脏左心室,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7、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西城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定州市西城乡西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证明付×2的身份情况。18、刑事案件接报案登记、破案登记、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本案报案、破案及高建民被追逃的情况。19、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羁押证明、逮捕证等材料证明高建民被抓获归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20、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997)丰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边红星因本案被判处刑罚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2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高建民的身份情况。22、高建民供述:案发当天16时许,边红星到工地找高建民,说有几个人晚上找事,欺负和一起干活的一个小姑娘,那几个人晚上9点肯定还会过来,让高建民和张×2、小永到边红星住的地方,主要是怕对方动手打架自己吃亏。晚上七八点钟,高建民和张×2、小永到马家堡建筑工地楼房一层边红星住的地方,对方有2个人(事后知道其中一个人叫付×2)进来了,小永和张×2跟对方谈了一会儿,但没有谈成,高建民和张×2、小永和对方2个男子动手打了几下,双方都没有受伤,对方就离开了,当时双方都没拿任何器械。后来张×2和小永先离开,高建民和边红星在屋里聊天,晚上12点左右,有人从外面把边红星房间的阳台玻璃打碎,对方七八个人从阳台翻过来,有拿铁棍子、有拿菜刀,还有拿尖刀的,高建民准备往外面跑。开始打算从阳台翻墙跑,但是没跑出去,被对方4个男子(其中有付×2)围在阳台的角落里,对方用菜刀砍伤高建民的头部(脑门和头顶),还有人用铁棍打高建民的身上。在与对方厮打的过程中,高建民抓住对方一个男子的手抢过来一把尖刀。高建民还被对方按着头,低着头往前用尖刀乱扎,感觉扎到对方人了,但是具体扎到谁,扎在什么地方不知道,这时有人让快跑,高建民抬头看见边红星的妻子抓住对方2个男子的头发,高建民趁机跑了。高建民从阳台翻墙跑出去,跑了没多远就把刀随手扔在工地里。高建民跑到附近菜地呆了一宿,天亮之后坐长途车回老家,在老家躲了两天听说边红星被抓,对方一个叫付×2的人死了。高建民夺下来的刀长约20公分,尖刀,具体说不好。高建民当时上穿黑色带黄条衬衫,戴着一副近视镜,现场只有高建民戴眼镜。高建民知道对方的人是自己扎死的,怕被重判,所以不敢自首。2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各自的身份情况,李佳欢曾用名付×3,解翠娟已重组家庭。2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当事人缴款收据、执行笔录、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边红星已赔偿付×1、解翠娟、付×3等人人民币共3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建民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害人付×2一方携带菜刀、铁棍等工具深夜至边红星居住地,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及高建民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高建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高建民之辩护人所提高建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请求宣告高建民无罪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所提高建民系防卫过当的意见,经查,本案中,双方系互殴,均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高建民在案发期间无防卫的意识和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故对上述意见均不予支持。高建民与边红星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付×2死亡,高建民与边红星应当对付×2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付×2死亡所遭受经济损失的数额已由生效判决确定,且该数额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高建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认定高建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1、李佳欢、解翠娟的诉讼请求。高建民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其是防卫过当,量刑过重。高建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高建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后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建民及其辩护人王金凤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认定高建民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认定高建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高建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在与被害人一方互殴过程中,高建民持刀扎刺被害人付×2,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故高建民所提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其是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高建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均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建民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建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害人一方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等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高建民所提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高建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高建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部分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建民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爱民审 判 员 佟福和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隗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