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范友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范友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姣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幸攀,男,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职工,住汝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友祥,男。委托代理人周斌,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延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友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双方于2015年4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上诉人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上诉人汝州市腾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郭国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邢晓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