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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丕先申请执行欧德林、陈欢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丕先,欧德林,陈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丕先,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欧德林,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陈欢欢,女,汉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欧德林、陈欢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德林、陈欢欢的银行存款139472.00元(本金136000.00元、诉讼费1510.00元、执行费196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梅洪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