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经钊与朱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经钊,朱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经钊,个体。被告朱建民,山东建联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经钊诉被告朱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经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经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元,由原告张经钊负担。审 判 长 张 聘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