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七一与黄新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周七一,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黄新亮,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黄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英审 判 员 李政海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