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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某甲、陆某与吴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陆某,吴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吴某甲。原告陆某。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陆某诉被告吴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陆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陆某负担。审判员  夏宏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