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某甲、陆某与吴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陆某,吴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吴某甲。原告陆某。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陆某诉被告吴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陆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陆某负担。审判员 夏宏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