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邱浦生与建阳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浦生,建阳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704号原告邱浦生,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阳市。被告建阳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人民路41号企业局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徐承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浦生与被告建阳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浦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元,依法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邱浦生负担。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