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吴兰军与张大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军,张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吴兰军。被执行人张大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兰军与被执行人张大海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上诉,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68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