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景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94号原告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顺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木明、张艳雪,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中,局长。第三人景小红,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高审 判 员  李晓红代理审判员  蒋书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