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虞燕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虞燕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京惠花园11幢-12幢附三楼。法定代表人刘广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燕波。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虞燕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蕊 百度搜索“”